母公司招标,子公司能否来投标?
子公司招标,子公司能否来投标?
分公司能否用总公司的资质投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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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看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的答复。
一、关于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的答复
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
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答复单位:发改委法规司)
二、招标人隶属于母公司一级子公司(科研单位),投标人属于母公司另一级子公司(建筑单位)的二级子公司,投标是否属于串标行为?
答复:在招标人与投标人属于一家公司控股的情况下,并未禁止投标人参与投标,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则不得参加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需要依具体行为进行认定。(答复单位:住建部)
三、现一采购人采购一项目,底下有一家公司为采购人全资管理控股的子公司,想请教:该子公司能否参与该项目投标,有无相应法律依据是可以还是不可以?
答: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未对采购人全资管理控股子公司参与其采购项目做出限制性规定。(答复单位:财政部国库司)
四、同一母(总)公司的多家全资控股或绝对控股子公司,各子公司的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他们之间也不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这样的情况下,各子公司同时参与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违反现行的法规要求?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如果参与投标的子公司间不存在相互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则不违反规定。(答复单位:财政部国库司)
对于工程施工项目,不允许分公司投标,因为工程施工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应的总承包或者专业承包资质,分公司不能取得施工资质证书。
对于一般项目,可以允许分公司投标,但最终的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
资质是一种行政许可,不得私相授受。总公司将自己的资质授权给下属分公司,允诺其使用该资质参加投标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项目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投标,则该分公司在该项目中的角色就是投标人 (总公司)的授权代表,而不是分公司自己在投标。这种情况下,投标有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下列不同投标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
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投标单位;
②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
③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
法律禁止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参与同一个项目竞争,是为了维护投标公正而做出的限制性规定。在招标投标实践中,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的两个单位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容易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现象,影响竞争的公平,有必要加以禁止。本例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属法律规定的禁止投标之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还规定:“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这里的投标无效,是指投标活动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只要存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禁止情形,不论于何时发现,相关投标均应作无效处理。
具体地说:如在评标环节发现这一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如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发现这一情况,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如在合同签订后发现这一情况,则该中标合同无效,招标人应当撤销合同,重新依法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如该合同已经履行,无法恢复原状,则该中标合同无效,中标人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本例在评标环节发现母、子公司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母、子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均作否决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行为,应当依法自行做出,而不受母公司是否作出放弃投标行为的影响。
此外,母公司投标截止后放弃投标,其法律性质属于撤销要约。作为招标人,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不退还该公司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因此,母子公司不能同时在同一项目投标;但是同一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即兄弟公司之间,如其法定代表人不为同一人,可以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B公司虽然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A公司和B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单位,各自承担权利和义务,所以尽管B公司具备该施工项目所需的资质和能力,A公司也不能将招标项目直接发包给B公司。
在不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前提下,B公司可以参加A 公司的招标项目。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禁止投标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就可以参加投标。